中山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更新时间:2020-03-3014次浏览| 信息编号:L1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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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2018年8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其中包括了“机动维修经营许可"。也就是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就不再颁发了。这个政策意味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由“审批制”向“备案制”的转变。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不是说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放手不管了,而是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取消“许可审批”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维修经营者。维修企业在办理好工商执照后,不再需要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只需要根据维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具体要求,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这使得一些拟进入后市场的企业节省去了繁琐的审批手续和时间,能将更多的精力用在如何创新经营模式上。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虽然放宽许可审批,但国家也会通过狠抓质量、环保和信用,要求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很多汽修企业都看到了国家明确取消了这项许可,用备案代替许可,可是究竟是怎样的一个备案程序呢?想了解更多信息请来电咨询!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首发网址:http://zs.sojixun.com/qitache/l125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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